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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个霸王合同!

时间: 2014-12-23 22:24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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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我原来在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任职。入职时,我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因为签订了入职书和几分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是:如果离开这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半年之内不能到其它与这家中介公司在同一个城市的地产公司做任何一个职位,否则要赔偿人民币10万元。请问这是否合法?

                                                 ROSE00001

    劳动法苑胡泉答复

    呵呵,好一个房地产霸王合同!虽然现在楼市销楼人才奇货可居,但签订如此协议肯定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的。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于负有商业秘密保护义务的劳动者,有权约定脱密期和竞业限制期。象你这种半年内不得到同行单位工作的协议就是属于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须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你的岗位涉及商业秘密,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岗位不符合法定的前提条件。

    其次,你公司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你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公司不支付,你应该先向公司要求支付,公司拒不支付的,你有权解除该竞业限制协议,也就是你有权到任何一家同行单位去就业,而不受该协议的限制。

    再次,双方可以约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但违约金就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如果公司不支付你竞业限制的补偿金,那你的竞业限制协议就是无效的,你也就不必支付任何违约金。如果是约定赔偿金的,应根据你的违约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这10万元的赔偿金依据何在?子虚乌有!因此,10万元赔偿金的约定当属不合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