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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闪电战”,能否说不?

时间: 2014-12-23 22:24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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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几何时,进外企工作是件非常风光的事,工资高、待遇好,又能与外国同事接触,学习到新鲜技术。可是随着中国市场的资本角逐愈演愈烈,不少领域竞争加剧,裁员这个字眼越来越多得发生在外企的身上。最近,主角是西门子手机。在累计亏损5亿欧元之后,西门子倒贴3.5亿欧元将其全球手机业务当包袱一样仍给了明基BenQ。

    虽然明基董事长李焜耀曾信誓旦旦将完全遵守西门子之前与员工签订的合同,至少在一年内不裁员,但是中国业务收购后的大量人员重复让BenQ不得不开刀问斩。

    6月27日,裁员大幕拉开,这让所有西门子上海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员工大吃一惊,因为除了少数参与制订裁员计划的员工外,几乎没有人知道那天会发生什么惊天动地的事情。据悉,裁员当天早晨员工被告知自己将在当天被辞退,基本可以得到“N+2”的补偿,有部分员工能够拿到“N+3”,但如果员工不在规定时间内签署解约书,公司将单方面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只补偿“N+1”。

    经过了解,所谓N,即员工在公司中的工作年限,后面+的数字为额外补偿期,计算出的数字乘以员工此前的月工资,即为可以获得的补偿金。实际上,有些早签的员工更有可能获得N+3的鼓励。如此闪电裁员令不少员工反应不及,稀里糊涂地就签订了解除协议。

    从事后效果来看,西门子裁员的方式不可谓不聪明。闪电战的优势在于让对方措不及防,没有时间讨论,没有时间考虑,更没有时间获得专业的帮助,一切都会在6~7个小时内划上一个句号。诸如这样的裁员方式越来越多地被著名企业采用,比如联想。对于这样的闪电战,其他企业的员工也许应该从西门子事件中得到一些启示。

    社会舆论对西门子裁员方案众说纷纭,观点各异:

    苏海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

    西门子裁员确实没有遵守中国的有关法规规定程序。他们没有按照中国《劳动法》以及相关配套文件《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进行裁员。(据《新京报》)

    王兰胜律师: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这个文件不适用于外企,只适用于国企。而外企裁员应叫解除劳动合同,从西门子情况看,可以叫大规模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部发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西门子只要向员工支付了补偿金,就是合法的。(据《新京报》)

    王传东(西门子中国通信集团市场总监):

    西门子中国的裁员方案完全符合中国的《劳动法》,大部分条件甚至优于《劳动法》规定的条款,个别员工的过激行为只是因为“感情上的不平衡”。(据《东方早报》)

    基于用人单位与员工间的不平等关系,劳动法意图限制单位解除员工的权利。所以用人单位有4条方法9种情况可以解除员工,而并非如某些人误解,只要给经济补偿就可以解除,企业要合法裁员必须找到自己的理由属于下列哪一项才行:

    (一)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通常会签订解除协议。

    (二)即时解除

    条件:员工存在以下事由: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提前30天通知解除

    条件:存在以下事由: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

    前提: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我国劳动法上所谓经济性裁员与民间的“裁员”意义并不相同,前者是经过一段冗长的程序后的裁员,很少有企业能够达到要求,而后者即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给予一笔遣散费,双方签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部苏所长认为西门子手机这次行动属于经济性裁员并不合适,从西门子的实施方案来看,倾向于利用经济利益差异诱使员工选择协商解除的方式。一旦签订解除协议,便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西门子可以放心地解决该员工。

    那未签订解除协议的员工是否可以强行以“N+1”的方式解除呢?数遍9种情况,只有第(三)条第3种情况可以挂得上钩。那如何理解“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认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指经济性裁员)。”《说明》中明确提到了兼并和企业资产转移事宜。由于此次西门子手机业务出售中的具体细节并未向外界披露,我们也无从猜测其中两家公司的资产变化情况。但是从表象来看,西门子手机的易主确实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且由于国内渠道等部门人员重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以此为由,西门子手机可以解除员工,但是根据规定,应提前30天通知,并且依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1个月工资作补偿。

    据西门子手机的官员表示,之所以当天立即解除,主要在于担心商业秘密的外泄。因此他们在一般解除方案中提出“N+1”的概念,这个“1”就是作为没能提前30天通知员工而产生的替代金。

    分析至此,我们可以知道,西门子的裁员方案确实做得相当出色,而且将艰涩的法律转化为“N+X”的表述方式,对于员工理解也有很大帮助。不过,我们知道,联想裁员的方案中给予协议解除员工的补偿比例要大大高于西门子。这是因为联想裁员属于公司战略调整,并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理由,按理说联想不能解除员工,因此只能往协商解除一条道上挤,相应的对价就高。从西门子手机裁员事件中,其他公司的员工可以未雨绸缪,通过上面的分析了解企业裁员的一些法律底线,这样假使自己遇见类似的“闪电战”,不至于手足无措,使得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