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胜任工作可以解除么?
时间:
2014-12-23 22:24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问题:
我在一家金融公司工作,2004年12月6日入职,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由于以前没有从事过这一行业,再加上公司培训方面的问题,一直工作得不顺利。没想试用期到了后,又被延长了2个月,在这一段时间里,公司对我不闻不问。现在公司要按照正式员工的程序来辞退我,并且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我有二个问题:
1:公司曾经对我进行过业务考核,包括试用期的评估,上面有我的签字,但这些都是英文的,在法庭上是否可以成为证据?
2:法律规定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要调换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这个培训该如何理解,是否一定要有书面的培训计划或者其他什么?
haben
[特约顾问苗其巍答复:]
关于试用期的问题
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某些省市人大发布的试用期规定与劳动部略有不同,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haben先看看公司延长后的试用期是否超过了法律的规定,超过部分是无效的。
其次,用人单位也不能擅自延长员工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前,用人单位应该判断出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不符合的,试用期结束前,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过后,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延长员工试用期,也失去了立即解除的试用期特权。
现在haben已经过了先前约定的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再用试用期特权来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haben对于单位的错误解除,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员工的问题
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员工是这样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只有存在上述合法的理由,才能够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现在haben的公司坚持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解除合同,需要看公司有什么办法可以证明此事。haben说,自己有英语业务考核证明,那假使考核证明内容是对haben有利,即考核合格的话,可以将这份考核证明去指定机构翻译成中文后在法庭上使用。
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不胜任工作,还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然认为不胜任才能解除。所以,用人单位需要准备至少两至三份证据证明整个合法过程:
1、员工原先工作无法胜任,如果考核不合格;
2、员工认可的培训记录,如果调整岗位可不需要证明,因为后面还有考核证明;
3、员工现工作无法胜任。
应该说,上面这样过程并不是非常容易证明的,所以haben可以在对方的证据上多多注意。
退一步说,即使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haben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这与试用期解除是完全不同的。(完)
我在一家金融公司工作,2004年12月6日入职,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由于以前没有从事过这一行业,再加上公司培训方面的问题,一直工作得不顺利。没想试用期到了后,又被延长了2个月,在这一段时间里,公司对我不闻不问。现在公司要按照正式员工的程序来辞退我,并且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我有二个问题:
1:公司曾经对我进行过业务考核,包括试用期的评估,上面有我的签字,但这些都是英文的,在法庭上是否可以成为证据?
2:法律规定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要调换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这个培训该如何理解,是否一定要有书面的培训计划或者其他什么?
haben
[特约顾问苗其巍答复:]
关于试用期的问题
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某些省市人大发布的试用期规定与劳动部略有不同,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haben先看看公司延长后的试用期是否超过了法律的规定,超过部分是无效的。
其次,用人单位也不能擅自延长员工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前,用人单位应该判断出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不符合的,试用期结束前,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过后,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延长员工试用期,也失去了立即解除的试用期特权。
现在haben已经过了先前约定的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再用试用期特权来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haben对于单位的错误解除,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员工的问题
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员工是这样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只有存在上述合法的理由,才能够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现在haben的公司坚持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解除合同,需要看公司有什么办法可以证明此事。haben说,自己有英语业务考核证明,那假使考核证明内容是对haben有利,即考核合格的话,可以将这份考核证明去指定机构翻译成中文后在法庭上使用。
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不胜任工作,还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然认为不胜任才能解除。所以,用人单位需要准备至少两至三份证据证明整个合法过程:
1、员工原先工作无法胜任,如果考核不合格;
2、员工认可的培训记录,如果调整岗位可不需要证明,因为后面还有考核证明;
3、员工现工作无法胜任。
应该说,上面这样过程并不是非常容易证明的,所以haben可以在对方的证据上多多注意。
退一步说,即使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haben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这与试用期解除是完全不同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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