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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一小时内到底算不算加班?

时间: 2014-12-23 22:21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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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小芳的困惑:

    我于05年6月进入现在的这家公司,由于去年事务繁忙,很多工作都是利用加班时间完成的。公司规定,6点下班以后到7点的这段时间不算加班。就按这样的方法统计,我去年也有200余小时的加班(都有加班单,且上级主管签字),公司规定当年年假应该在当年休完,休不完可以写申请,批准后可以延期。我年初写了申请,也得到批准,延到今年六月底。我想问的是,如果我现在离职了,公司是否应该将我的加班时间以每天八小时计算我的加班工资,如果应该,是否是工资总额的100%呢?目前我的薪资构成是:75%基本工资+25%绩效工资。盼专家指点,谢谢。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公司的任何规章制度应该在法律所允许的框架内制定。法律允许自由发挥的部分,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建章立制,法律已定死的部分,就算公司制定了不一样的规章制度,也不免被法律视为无效。加班的确认和报酬支付方法就属于后者。

    加班(包括加点)是工作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或在非工作日工作。法律法规覆盖了一切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劳动,而不允许有例外。你所在的公司自行制定了例外标准,即工作日晚6点至7点这段时间加班不视为加班,不发加班工资。这是违背法律法规的,这样的例外标准也是无效的。

    令我奇怪的是,你所在的公司一方面认为这样的加班不属于加班,但又给你发加班单,其目的真是让人费解。因为如果没有加班单,你手头没有加班证据,说实话,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有难度的。但是公司加班单都给你了,等于把证据都送到了你的手上,非常有利于你维权。

    索要加班费,在职离职都可以索要。但是要注意劳动仲裁时效。所谓时效是指劳动仲裁只处理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再往前就不受理了。这一时期现在规定是60天。所以,你虽然手上有一叠加班单,但3个月前(按发工资日为争议发生之日算)加的班再要索要加班费恐怕有点困难了。

    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一般按照双方劳动合同上约定的金额计算,如果有薪资调整,则视为双方就劳动合同条款变更达成一致,按调整后的计算。现在普遍存在业务提成,由于其不稳定,所以不计算入内。你说的绩效工资,显然是数额稳定的,所以应计算入内。

    你提到的年假,由于国家对此没有离职如何处理的规定,所以视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定,如果公司规定可以折现,那对你来说就是个好消息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