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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与别的公司重签合同怎么办?

时间: 2014-12-23 22:21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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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佳影的困惑:

    我现在所属的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性质上属于集体企业,我于2005年8月份进入该集团,并与集团签订了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0号。现在公司于2007年4月11号通知我们,要求我们与集团公司解除合同,并与一家个人企业签订合同,如果不签订的话,就在原公司待岗。请问像这样子,我们是不是可以要求索赔,应该如何要求?而且我们的3月份工资以及2006年底的双薪至今没有发放。请专家给些意见,谢谢!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在法律上的地位不言而喻。但是实际生活并非如法律一样棱角分明,多了很多其他因素,如人际关系、权益制约等,所以对于佳影来说确实非常矛盾。

    纯粹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内容双方应当遵守,如劳动合同期限,约定劳动合同何时到期,则双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集团公司希望佳影与自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若佳影不同意,集团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报酬和工作内容继续履行,表示若不签订就待岗,这是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如果集团公司真的这样做,佳影倒是可以去告个违反劳动合同之错。

    从集团公司的角度来看,员工虽然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新公司接手,员工的待遇不会遭到损失。甚至这所谓的新公司与集团公司根本就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所以集团公司并不认为这样的重签有什么问题。

    而站在佳影的角度,原来的集团公司是国有背景,工作比较有保障。新的公司只是一家私营企业,其商业信誉与原来的集团公司不能同日而语。当时佳影也许就是看着集团公司的背景才加入其中。现在要他顺从地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实非常困难。

    所以问题还在于双方间的沟通。集团公司在设计换签合同的时候是否考虑到了员工的顾虑呢?员工在遇见这样的困境时是否也考虑了集团公司为什么要如此麻烦搞个大换签?如果集团公司在换签的时候多做一些承诺和让步,比如保留员工的工作年限,承诺待遇和薪资福利仍然按照原集团办理等,是否可以让员工更加安心?工作是人的一件大事,在处理众多员工的大事时,领导是否有所考虑构建和谐社会对自己的重任?

    建议佳影不如找个合适的机会可以与相关领导沟通了解一下,再做决定。毕竟现在找个工作也是麻烦得很。至于3月份工资,不知道是否已过了习惯的发放日?如果过了,不如一起与领导沟通。双薪如果没写入合同,且周围员工都没有的话,看来是比较难以要到的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