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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时间: 2014-12-23 22:29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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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下发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许多存在争议的问题作了审判实践上的指导。12月18日全国著名的劳动法专业网站劳动法苑(www.laodongfa.com)将在其改版活动中发布,这是网络媒体上首次公开这个文件。滁州人才网作为劳动法苑的合作伙伴,提前连载其中有价值的部分,以满足大家的需要。

    问:国(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擅自招用劳动者在本市就业,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www.laodongfa.com

    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受理,以国(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www.laodongfa.com

    〖说明〗

    本条是关于国(境)外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擅自招用劳动者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如何从程序上处理的规定。www.laodongfa.com

    随着个改革开放的深入,许多国(境)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对他们用工中发生的纠纷如何处理,过去高院和劳动局的有关文件曾规定,未通过一定程序擅就业发生争议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这样的规定导致我国家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投诉无门,不利于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这类争议,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决定暂时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www.laodongfa.com

    〖理由〗

    不管我国劳动者实际劳动是否经过规定程序得到批准,他们之间的劳动争议属于民事争议是确定的,不能因为劳动者未办理有关手续就剥夺其诉讼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完全可以对我国公民在境外企业驻国内办事处就业引发的纠纷进行处理。(待续)www.laodongf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