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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变更合同就待岗?!

时间: 2014-12-23 22:25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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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劳动法苑的律师:

    你们好。我是北京一家教育公司的员工,去年9月份开始上班,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至05年9月份终止合同明确规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2500元人民币”,并且合同说明双方不得擅自更改此合同,如需更改,需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一致,原合同有效。

    现在我已经怀孕7个多月,公司最近要求我签订一份新合同,说是公司内部调整合同变更,合同里规定基本工资为600元/月,其他另有岗位工资、绩效奖金,逼我签订,说如果我不签订,可找一个理由让我回家待岗,一个月只给我400多元的基本保障金,还说是不违反北京市劳动局的相关规定。

    据我所知,劳动法规定女职工怀孕、产假期间不得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我第一份合同规定的每月2500元是否为基本工资?因为当时合同里唯一的薪酬规定没有明确说明是基本工资,只是说“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2500元人民币”。在我产假期间,公司应该支付我多少工资?我现在拒绝签订新合同,那么公司是否能找个理由让我在家待岗?如果我坚持下去,公司能否以其他理由解雇我?恳求律师指点,不胜感激。

                                        读者:fool port

    劳动法苑网主任陆敬波律师答复

fool port:

    你好。

    根据你的来信描述,我们对案情有了大致的了解,你的问题我们归纳下来有三点:首先,单位是否可以单方强制员工改签新的劳动合同;其次,单位应当如何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其三:单位能否“找个理由”让员工在家待岗。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单位是否可以单方强制员工改签新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同时,你的合同也明确约定了:“双方不得擅自更改此合同,如需更改,需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一致,原合同有效”。

    劳动报酬的标准和发放方式是劳动合同重要的组成部分,对该部分的更改已经构成了对原合同的变更,因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而另行订立合同则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无权单方强制员工改签新的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权利依法收到保护。

    接下来我们看看第二个问题:单位应当如何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由于北京目前还没有完全实施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因此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若干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以及《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根据目前履行的这份合同,双方并未明确规定基本工资,因此实际工资额即为你的基本工资,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该标准。公司应按约履行其义务。

    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单位能否“找个理由”让员工在家待岗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解释,待岗是有前提的,必须是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安排职工岗位,或者因为机构调整暂时无法安排的情况下才能安排员工待岗,且待岗期间企业不仅支付生活费还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单位所谓“找个理由”让员工在家待岗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如果单位强行要求员工待岗,员工可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就本案例而言,单位的要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作为员工,fool port完全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适当的时候可以求助劳动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寻求法律的保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