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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提成催讨要注意时效

时间: 2014-12-23 22:25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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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这是涉及到我先生的一个劳动纠纷,在协调无效后,我想打官司。我的诉讼内容如下,请专家帮我分析一下胜算如何:

    第一,我先生是某空压系统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2004.3-2004.10工作了8个月,但此公司只给付6个月的薪水。现主张公司补回2个月的薪水,共1800.00RMB。

    第二,我先生在职期间为公司卖了一台空压机,有8900.00RMB的抽成,公司至今未付。公司是在7月份收到客户的付款,我先生8月份写了申请,他们一个月一个月的拖。作为业务人员若手头没有资金,生意是很难成功的——900元的底薪,如何在生意场上应酬?因此我先生于11月初辞职。辞职后我一直联系此公司的老板,他每次都说在开会,由于我催得较紧,他答应我让我先生11.27日早晨去公司领薪水。可是我先生去了之后等了2.5个小时后才见到他,得到的回复是下午再来或11.29日周一到岛内办事处核对。我先生选择在下午再找他,没想到得到的回复是还没算好要付多少,下周一再告诉他。我先生只好两手空空的回来 。

    所谓的下周一终于来临,财务小姐打电话告诉他抽成只有2000.00多,如果要扣掉当时因为给客户的交期延误,以及公司将旧的那台给客户临时用的费用,我先生根本就没钱拿(当时根本就没说要付租金,而且给客户的交期延误纯属公司问题)。

    从11.29日到12.17日,我几乎天天都打电话给他们老板,他每次都推脱在开会,而且一再对预约的时间食言。终于12.16日晚给他打电话谈了几分钟后,他说我先生的确没薪资拿,详细信息让我先生找公司的财务人员咨询。而他们公司的财务人员是新来的,对本事件一无所知……

    现在我想打官司,不知有几分胜算?

leinani



    [3hr.cn法律专家鲁淑答复:]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分析,双方对簿公堂时,针议的焦点主要是以下两点:

    一、诉讼时效,二、拖欠工资。

    一、诉讼时效。劳动争议与一般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它有强制性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即必须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经仲裁后,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超出60天的时效,就丧失了请求劳动仲裁机构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同时也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可见,诉讼时效是非常关键的。

    在你先生的个案中,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在2004年10月时就已发生了,那么现在起诉是否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得不到法律保护了呢?我个人认为,应当视为仍在诉讼时效内。因为,现实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受到侵害而不知道,或是知道后不能、不敢于公司争议,常常采用协商等较缓和的方式,试图化解矛盾。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理解为,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表示明确的否认、反对、拒绝、异议。本案中,你先生的公司以各种理由始终态度暧昧不明地推诿,迟迟不结清工资,不能认为你先生已经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12月16日,公司明确表示你先生没薪资拿时,才是你先生清楚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点。60天的诉讼时效应当自那天起算。

    二、拖欠工资。劳动部《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此外,该办法第7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不过,你先生的8900.00RMB的抽成,是需要你先生拿出证据来证明完成了工作任务的。

    在此提醒你两点,第一,把握好60天的时效,尽快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第二,申请仲裁时切记25%的补偿金也要一并提出,以免到法院诉讼程序时追悔莫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