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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国家是怎样规定的?

时间: 2014-12-23 22:25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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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您好!

    我在北京的一家外资代表处工作,2003年1月开始试用期,由于经历非典,公司借故延长了我们的试用期到9月,我有些疑惑,特向您请教:

    1、请问国家是否有对带薪年假有几天的明确规定?

    2、带薪年假是否以在该公司工作满一年为前提?

    3、如果以工作满一年来计算,那么是从2003年1月开始,还是从试用期满开始。

    4、该公司的性质为私营公司,我曾于04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同,公司的首代认为这是公司内部的“员工聘用协议书”,但上面只有她的亲笔签字,没有盖公章,请问该协议是否有效?

                                     excellent_411

    劳动法苑王萱答复

excellent_411:

    你好,你所讲述的问题是目前劳动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由于你的表述不明确,现将相关的规定告知你,以便你自己做一个明确的判断。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为此,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二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而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第二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但第四条又规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从上述法条中,相信你也可以看出,目前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主要是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执行的,并不是强制实行带薪年休假。这也是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个原因,现在司法实践中,企业是否实行带薪年休假一般是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若企业规章制度中无此规定,一般不支持员工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要求;反之若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对带薪年休假有明确的规定,则按照该规定办理。

    即:若你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工作满一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话,你可以享受该假,一年的计算时间应从你进单位的第一天起算。

    至于《员工聘用协议书》,虽然只有首代的签名而没有盖公章,首代作为该代表处的代表,但同样是有效的。需要提醒你的是,在中国目前公司的代表处是没有独立用人权的,你应当与人才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该服务公司将你派遣至该代表处工作,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