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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先拿没合同的员工开刀?

时间: 2014-12-23 22:24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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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玲子的困惑:

    我在这家公司快三个月了,刚开始工作时老板问我愿不愿意到分公司工作三个月,我答应了。当时老板口头约定试用期只要半个月。但半个月过去了,老板没有跟我签合同。那时我快要被派去分公司了,于是问了老板关于签订合同的事情,老板承诺月底签。于是我就来到了分公司,但月底老板并未履约。趁9月发工资和老板来分公司的期间,我又催问了两次,他推说等我回到总公司再和我签合同。

    由于新开的分公司没什么业务,我总有预感老板将会裁员,因为我至今仍未签过合同。我真想辞职,可又担心以后的用人单位会觉得我跳槽频繁影响不好。我该怎么办呢?如果现在公司老板开除我的话,我可以要求他赔偿吗?

    [特约顾问苗其巍答复:]

    事实恰恰与小玲子的想法相反,已签订合同两三个月的员工也许比小玲子更容易被解除。

    劳动关系的建立并非全部依据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标志而已。没有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实际的用工关系,同样属于建立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我们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有两种,一种是进入单位后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另一种是签订的劳动合同过期后没有续签但继续工作的情况。小铃子已经进入单位工作,而且9月8日也发了工资,已经构成劳动关系。

    小玲子进入单位时曾约定了半个月的试用期。可是试用期应该是劳动合同的条款之一,如果不存在劳动合同,试用期也无从谈起。所以这里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对于未签合同的解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0条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如果劳动者处于医疗期或女职工“三期”的,那应该顺延至期限结束。这样,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后,不得不让小玲子继续再做三十天。

    而签订合同的人也许还比小玲子容易被解除。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试用期中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经济补偿。所以如果已签订合同的员工还处于约定的试用期内的,确实能力较弱,单位选择立即解除要比小玲子成本更低。

    小铃子不必担心自己莫名其妙被解除,并非表示员工可以不关心自己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由于劳动法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非常严格,不属于这些情形不得单方解除,此为可不可以做的问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没有这些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替代通知金后,可以任意解除,此为金钱代价的问题。这一区别在考虑解除成本时经常是企业考虑的因素之一。所以签劳动合同毕竟更有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