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费小心“柔性折扣”
时间:
2014-12-23 22:23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春节长假期间,仍有许多人在加班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提醒,要当心一些用人单位用“柔性”的方式,使劳动者应得的加班费被悄悄打了折扣。
从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根据往年掌握的情况,以下几类“柔性侵权”的方式,应引起劳动者警惕:一是计算基数违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关系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但法律同时规定,如果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加班工资最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则要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有的用人单位一律以70%来确定,这就把劳动者的加班费打了折扣。
二是自行另立标准。有的用人单位自行规定标准,例如“所有加班人员的加班工资一律按照5元/小时计发”等等,看似公平,实际上损害了其中一些劳动者的利益。
三是事后调休抵充。有的单位对加班者均实行调休制,即使在春节三天的法定假日里,也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的支付。然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四是错误标准折算。有的单位在折算加班工资时,不按照每月20.92天折算工作日,而是按照每月30天进行折算,这使得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缩水约1/3。(完)(转自《劳动报》)
从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根据往年掌握的情况,以下几类“柔性侵权”的方式,应引起劳动者警惕:一是计算基数违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关系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但法律同时规定,如果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加班工资最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则要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有的用人单位一律以70%来确定,这就把劳动者的加班费打了折扣。
二是自行另立标准。有的用人单位自行规定标准,例如“所有加班人员的加班工资一律按照5元/小时计发”等等,看似公平,实际上损害了其中一些劳动者的利益。
三是事后调休抵充。有的单位对加班者均实行调休制,即使在春节三天的法定假日里,也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的支付。然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四是错误标准折算。有的单位在折算加班工资时,不按照每月20.92天折算工作日,而是按照每月30天进行折算,这使得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缩水约1/3。(完)(转自《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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