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可否拆东墙补西墙?
时间:
2014-12-23 22:23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cici的问题:
按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为40个小时,假设由于公司原因,我们安排员工本周上班时数为34小时,那么少上的6个小时可否安排在下周补上?
再具体点说,比如说周一周二周三正常上班时间为9点到17点,为8个小时,我将上周少上的6个小时平摊在这三天上,也就是说,员工必须上到19点才可下班,那么这三天17点-19点这2个小时需要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吗?
[特约顾问苗其巍答复:]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指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种最普遍适用的工作时间制度称为标准工时制。它表明在不加班加点的情况下,员工每天的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这2个要求的计算周期是天和周,2个要求必须同时满足。即只要有1天超过了8小时就计算为加点,即使整周工作时间没有超过40小时。
提问者cici的公司原先安排员工周工作34小时,符合法律规定。但cici计划弥补原先不满40小时的工作时间缺口,而将员工次周的工作时间延长10个小时,这种做法破坏了上述标准工时制的每天及每周的工作时间要求,因此是违法的,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用。
但有些工作可能天生有淡旺季之分,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公司工时浪费吗?
笔者建议考虑“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种工时制度不同于标准制,专门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工时制打破原先标准工时制以天和周为计算周期的方式,而是以每月、每季度,甚至每年累计工作时间的方式计算员工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律规定,从而使得工作时间可以实现周期内的借调。以cici的公司为例,若以月为工时计算单位,当月内只要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当月工作日乘以8小时即可,哪怕忙的一周每天工作14个小时,都属于合法之列。空闲周中少掉的工时可以在繁忙周补回。
不过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要注意两点:
1、法定节假日上班的,仍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300%工资支付标准发放工资;
2、企业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报经市、区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非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即可实行的。(完)
按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为40个小时,假设由于公司原因,我们安排员工本周上班时数为34小时,那么少上的6个小时可否安排在下周补上?
再具体点说,比如说周一周二周三正常上班时间为9点到17点,为8个小时,我将上周少上的6个小时平摊在这三天上,也就是说,员工必须上到19点才可下班,那么这三天17点-19点这2个小时需要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吗?
[特约顾问苗其巍答复:]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指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种最普遍适用的工作时间制度称为标准工时制。它表明在不加班加点的情况下,员工每天的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这2个要求的计算周期是天和周,2个要求必须同时满足。即只要有1天超过了8小时就计算为加点,即使整周工作时间没有超过40小时。
提问者cici的公司原先安排员工周工作34小时,符合法律规定。但cici计划弥补原先不满40小时的工作时间缺口,而将员工次周的工作时间延长10个小时,这种做法破坏了上述标准工时制的每天及每周的工作时间要求,因此是违法的,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用。
但有些工作可能天生有淡旺季之分,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公司工时浪费吗?
笔者建议考虑“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种工时制度不同于标准制,专门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工时制打破原先标准工时制以天和周为计算周期的方式,而是以每月、每季度,甚至每年累计工作时间的方式计算员工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律规定,从而使得工作时间可以实现周期内的借调。以cici的公司为例,若以月为工时计算单位,当月内只要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当月工作日乘以8小时即可,哪怕忙的一周每天工作14个小时,都属于合法之列。空闲周中少掉的工时可以在繁忙周补回。
不过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要注意两点:
1、法定节假日上班的,仍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300%工资支付标准发放工资;
2、企业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报经市、区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非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即可实行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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