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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违约金39万该交么?

时间: 2014-12-23 22:21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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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warship的困惑:

    我在上海一家外企工作,去年公司派我去国外的本公司分部培训,培训合同约定:培训结束后必须服务3年,在培训结束1年内辞职,缴纳违约金39万。但实际上公司只花费了4万元。我的问题是:如果我现在辞职,是否要支付39万违约金;公司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应该有支付凭证,而不能随意约定呢?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派国内优秀员工前往国外总部或者其他国家的分部进行业务培训是外资企业的一大特色,不过因为这发生争议的也很多。这主要是因为国外培训往往花费不菲,外资企业必然要通过培训合同来约束员工,以免人财两空。而国内人才市场现状就是流动性大,人心都比较浮躁,常常做不到约定的年限就想跳槽。

    对于出资培训约定必须服务年限,《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所以,你所在的外企对你提出服务3年的要求是合法的。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对于有服务期在身的你来说,外企设定违约金也是合法的。

    关键在于,违约金有39万之巨,是否过多了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还规定:“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至于什么叫“公平、合理”,《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指出:“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显然,法律对于违约金的要求是不要过分得高(畸高)。判断是否过分高,就不得不将违约金与外企的实际花费相比较。如果你说公司为培训花费4万都有付费凭据,那把4万与39万放一起比较,违约金确实稍微高了一些,可以适当降低。如果你和外企就此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不妨申请劳动仲裁以确定一个合理的违约金额。(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