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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时间: 2014-12-23 22:30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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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一个职工,2000年10月,进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2002年9月30日,合同期满以后,此员工继续在这个单位工作9个月,但是期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于2003年8月,欲辞退此员工,按照国家劳动法,请问,她应该获得多少赔偿金?

    是否按照公司工作年限2年10个月,支付3个月月薪的赔偿金呢?

                                         wUzZel

    答复:

    员工被公司辞退到底应该获得多少经济补偿一直是广大人事部门和劳动者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这时到底应该考虑多少情况,来最终得出员工的补偿呢?本文就该案例作个详尽的解释:

    一、经济补偿金部分

    员工被公司辞退,在劳动法上是属于单位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虽然wUzZel是属于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但是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同样应该有经济补偿金,其原因劳动法苑网曾经专文叙述,需要了解者可以点击查看http://www.labourlawyer.com/gb/article.asp?id=153。根据一九九四年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见wUzZel所述,他在该单位共工作了2年10个月,如果根据劳动部的这个规定,应该给予2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如果wUzZel是由上海管辖的话,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这样的话wUzZel就可以获得3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二、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

    就上海的情况来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果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十二个月的,仅计算所有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即可。

    三、替代通知金部分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指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怎么办呢?该《条例》还规定了我们通常说的通知替代金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换句话说,虽然这一个月员工由于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已不再为单位工作,可是这一个月中单位原本对员工应该承担的义务仍然应该承担。这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费用等。

    以上是劳动法苑网为您归纳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应当考虑的最基本的补偿。您可以在需要时比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查看自己的经济补偿金情况。如果需要更加详细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类劳动法知识,欢迎来劳动法苑http://www.laodongfa.com详细查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