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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辞职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吗?

时间: 2014-12-23 22:30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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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刘在某电脑公司任职部门经理,因为他的工作业绩比较好,能力强,被另一家单位相中。这家单位承诺给他他两倍现在的薪资,并且还有其他很多诱人的条件。小刘很动心,但是他与现在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小刘和现在单位人事经理谈的时候,人事经理说如果小刘执意要走,按合同小刘不得不支付“巨额”违约金,那么,这时小刘该怎么办?是去还是留?如果发生了争议,有哪些解决渠道?

  分析与解答:

  首先,我们要确定这些违约和违约金是不是合理合法。

  《劳动者》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确立了劳动者的单位辞职权,也就是说小刘的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但是很多人对于第31条的疑义颇多,认为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限制。劳动合同没有约束力,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就得不到保证,影响用人单位工作、生产的正常安排。这是没有看到劳动者的“可替代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劳动技能或者身体条件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劳动者能够完成所担负的工作,用人单位招聘或者聘用并不是定位于某一人的特定劳动者,这就是劳动者具有的“可替代性”,任何一名满足工作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均可以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何工作都不是离开某个特定的劳动者就不能完成的。《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天”与“书面通知”的义务,保证用人单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在劳动者辞职前招聘、雇佣新的员工来完成交接工作和接替工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工作、生产的安排。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的只是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劳动部《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不需要赔偿。如果小刘没有对现在单位造成这些损失,当然不用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有,当然应该支付这些费用,这取决于双方的合同规定。

    如果发生了劳动纠纷,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以下几种:

    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员工代表、公司代表、工会代表。与员工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是自愿执行。这个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对于仲裁裁决,当事方均没有反对,应执行。如有一方不服裁决,应在收到裁决书后15天内向法院提出诉讼。仲裁裁决在作出后15天开始生效。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1)申请仲裁有时效性,要求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 

    (2)申请受理时间:7天。 

    (3)答辩:被申请人在15天内做出答辩。 

    (4)裁决:仲裁裁决在60天内作出。对复杂的申请,可延长30天。 

    诉讼。劳动争议产生后,员工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例外,比如单独订立的保密协议等。 我国实行的二审制。对一审不服可向二审法院上诉。在一审中,对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如果员工提出支付工资等情况,法院可视情况先予执行仲裁裁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