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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畸高可以要求认定无效

时间: 2014-12-23 22:29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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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小萧是一名外地进沪大学生,于2001年7月进入上海的一家国营企业。进入公司不久,公司即按上海关于应届毕业生进沪政策为他办理了相关的落户手续。当时公司只跟他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

    2001年8月份,由于公司内部进行调整,他所在的部门从总公司独立出来成立了一个公司,他们这些新来的员工与总公司彻底脱离了关系,与新公司重新签订了为期为一年的劳动合同。

    到2002年元月份,新公司又制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要求公司给办理了上海户口的员工必须在公司服务十年,且在这十年内跳槽的话,需支付一定的费用,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按该员工离开公司当年的全年收入的二倍与十年内所剩余不再服务于本公司的年数的乘积为其赔偿数。照此算来,假如于2003年3月离开公司的话,他将支付32万元的违约金,这对于刚毕业没有多久的他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

    他问,他所签订的这个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应吗?公司按上海的政策给他办理户口,公司就应该要他支付违约金吗?而且在办理落户手续中的一切过程及费用及均他自己办理及支付的。

    解答: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企业只能就两类员工约定违约金:一类是企业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员工;另一类是约定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义务的员工。而你进上海的费用是自己承担的,所以不能作为上面的两种人。同时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如果违约金畸高,显失公允的话,您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这个条款为无效条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