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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试用期的尴尬

时间: 2014-12-23 22:29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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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好友聚会,许久不见,大家都分外高兴,但是只见小卫一个人暗自叹气。一问,原来在上海某著名证券咨询公司工作的小卫在试用期里犯了一个错误,在为客户翻译的资料中董事长姓名写错了,被部门经理发现。公司决定延长小卫试用期三个月,以作进一步考核。

    由于职业的敏感,对于这样的情形引起了我的兴趣。劳动法中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在于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一个相互熟悉、相互了解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觉得员工并不能担当这个岗位的重任,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以及给予经济补偿金;员工如果觉得单位并不好或者不适合自己的发展,也可以随时离职,而不必承担什么责任。

    基于这样的目的,对于企业来说,试用期间主要任务在考查员工的能力,所以即使在试用期犯了什么错误,也只是作为考查的参考。公司凭借试用期内员工的种种表现,于试用期将要结束时决定是否能够胜任这个岗位的工作。绝对没有什么延长试用期的说法。

    再说,试用期是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如果要变更试用期长短,也应该得到小卫的同意才行,单方面变更合同是没有依据的,即使是员工犯了错误。

    退一万步看,国家对于试用期的长短还有着强制性的规定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指出:“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一些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都对试用期与合同期的关系有着详细规定。我帮小卫一算,延长三个月后总的试用期也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

    “这样看来,你们公司这样做肯定是违法的呀,”我对小卫开玩笑,“要不要我来帮你打,保你赢!”

    小卫摇摇头:“那这样的话,试用期过后他们肯定也不要我了。”

    “放心,”我拍拍胸脯,“他们要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是非常难的,再说你现在实际上早已过试用期了,他们要是不要你我还可以帮你打恢复劳动关系的。”

    “那合同到期后呢?”

    “你签了几年啊?”

    “一年……”

    “在这一年里我会帮滁州人才网多联系替你找份工作的。”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