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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奖金就可以不发通知替代金了?

时间: 2014-12-23 22:29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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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我在一家单位上班3个多月。9月30日的时候,财务给我发了季度奖金并且发了一个月的工资,他说我们单位打算不再和你续约了。当时我签的是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且已经超过了13天。

    后来我听说试用期也应该交社会保障金的,而且单位让员工离职的话应补偿30天的工资。可是单位没给我交3金,也只是多发了我20天的工资。

    我去和单位协调,他们答应给我补3个月的3金,但是10天的工资他们不补。理由是我的合同上没写明有奖金,但是发了奖金给我,如果我要是要求补偿10天工资的话,就要把奖金还给公司。请问他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答复:

    阅读了您的来信,我大致归纳出以下几个问题:

    (1)您所签的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您的介绍,您所签订的是一份仅有三个月试用期限的“试用期合同”。对于该问题,您可以参见劳动法苑网《HR误区二:试用期不签(正式)合同》一文,其间已做详细解释。

    根据上文所述,您与单位所签的“试用期合同”是不成立的,该合同即视为正式合同,期限为三个月。单位应当依据你们当初的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支付你三个月的工资。

    (2)单位应否补缴三个月的“三金”?

    既然您的三个月试用期为正式合同期,那么关于补缴“三金”的问题自然也迎刃而解,单位必须及时为你补缴“三金”。当然,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单位也是需要缴纳三金的,而非双方可以通过“协调”来解决,甚至将之作为讨价还价的砝码。其依据您可以在劳动法苑网《HR误区一:试用期后再补交社保》一文中找到,此不赘述。

    (3)您工作了三个月又13天,单位要求您离职是否应当多发放30天工资作为通知替代金?

    由于您的合同已经到期,而您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并接受其管理,双方实际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此情形下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的替代通知期工资。此外,还应支付该月的“三金”。也就是说,单位合计应缴纳四个月的“三金”。此点的详细原因可以参考《合同到期没续签继续工作是什么关系?》一文。

    (4)单位能否以“已经发放季度奖金”为由拒绝足额支付您替代通知期工资?

    单位凭借“已经发放季度奖金”的理由而拒付替代通知期工资显然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依据《工资总额统计口径摘录》的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在岗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而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替代通知期工资产生的依据则在于:它是单位未尽应尽之义务而作出的补偿。单位负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义务但未予履行,相应的则应当给予劳动者替代通知期工资。换句话说,支付奖金是单位的权利,支付替代通知期工资则是单位的义务,而义务是必须予以履行的。

    单位支付给你的奖金本身是对您前三个月工作中超额劳动或增收节支的奖励,与其应当支付的替代通知期工资无关。

    因此,单位以发放奖金的理由而拒付替代通知期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