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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一个月假就没工资了?

时间: 2014-12-23 22:28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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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因今年1月份假日太多(又是元旦又是春节),公司老板决定1月份放假1个月,到2月份才上班,1月份不给工资。请问这样可以吗?

                                          ANAN
 
    答复:

    工作了才有工资拿,这是人的一种最基本的观念。粗一考虑确实没有错,按劳分配是我国的主要的分配制度,一个月没有工作,怎么会有工资拿呢!但是我们国家同样也已经建立了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中途停止工作,不发工资,似乎又有些违背劳动法了。

    劳动合同的签订,说明劳动合同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不仅包括员工提供劳动,获得报酬,也包括企业提供员工劳动岗位等。1月份法定节假日共4天,其实并未达到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的程度,恐怕ANAN公司老板只是此为借口放一个月的假罢了。这种单方面决定放假的行为,从纯理论的角度上说,剥夺了员工的劳动权,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本身的合理性就值得质疑。

    在这一个月中,员工显然不可能自己去寻找工作,因为一方面劳动关系在公司里,另一方面毕竟还是公司的员工,外面也做不长,说要回公司就要回公司的,其他诸如商业秘密等问题更是麻烦。ANAN的老板决定一个月工资不发,这就让员工的生活保障成了大问题,有违我国劳动保障制度。

    根据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其他一些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至少应该给予劳动者生活费,具体要看地方的规定标准。一些地方标准要高些,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标准有高有低,但无论如何,一分钱都不肯付是不对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