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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加班,用人单位应付加班费吗?

时间: 2014-12-23 22:28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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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自愿加班在这里指的是,员工在没有得到用人单位的任何通知,也没有在用人单位处留有任何加班记录情况下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反之,只要是得到单位通知而延长工作时间,或者是在单位处留存在加班记录,都属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

    我们认为,员工自愿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理由是:

    第1、 无论是劳动法, 还是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提及延长工时的时候,均使用了“用人单位安排”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强调的是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亦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但必须遵守有关延长、增加工作时间的时限规定,并按照规定标 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强调的还是用人单位由于自身需要而安排员工加班。

    第2、 在加班的程序上,上述法律法规中均规定,用人单位如欲安排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及工会协商,协商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必经程序。协商,并不是员工要求加班,而与用人单位协商,而是用人单位在安排员工加班前与员工及工会的协商。安排加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员工。

    第3、 从劳动法的立法意图上看,劳动法是为了限制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 设立的。因此劳动法的规定必然是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权利, 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员工的自愿加班是对自己休息权的主动放弃,而不是被动剥夺。

    从以上三点中可以得出:加班指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而不是员工的自愿加班。

    如果员工的加班得到用人单位的追认,成为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另外,各用人单位都有自己的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其中关于加班的规定,只上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就是有效的,对员工和用人单位都有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承认这种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为加班,或者已在事实上默认了该种行为为加班,且已有支付加班工资的先例,则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休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