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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对单位违法勾当说“不”

时间: 2014-12-23 22:28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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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单位的工作要求不符合国家的法规,若劳动者感到有悖于职业道德而提出辞职,有理由向单位提出按工作年数予以经济补偿吗?谢谢!

                                                 蓝天碧海

    劳动法苑苗其巍答复

    这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象过去常有报道,一些财务会计人员因为不满用人单位做假帐的非法要求,愤然离职,有些甚至是生活比较困难的员工,在人们为他们的气节叫好时,却很难从劳动法的角度保护他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三种劳动者可以立即离职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在上面的情况中,后两种都是虽然是劳动者提出离职,但是法律都考虑到这样的离职情非得已,用人单位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劳动者还可以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蓝天碧海问的感到有悖于职业道德就离职,则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让劳动者做违法工作的,劳动者辞职当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上述行为,劳动者的离职纯属自己义愤填膺,那劳动法上便缺乏保护了。为劳动者自身利益考虑,笔者建议劳动者不如一方面坚持不肯就范,一方面逼迫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那样主动权就时刻掌握在劳动者手中。

    在这里笔者也呼吁,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立法时,最好能把用人单位让劳动者从事违法工作也作为劳动者随时离职的理由之一,并且设有经济补偿金,这样既可以监督用人单位管理企业的合法性,又可以鼓励劳动者对不法现象勇于斗争的精神,提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高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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