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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的英文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 2014-12-23 22:26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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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本人在深圳一家香港公司代表处任职,公司与我签的是英文合同,包含了工作职责、薪酬、假期等等的格式合同,一式两份,都有公司法人代表签名和香港公司的印章(一个小圆章,不是深圳代表处的印章)。

    我想请教专家:

    1、该英文合同有效吗?据说,代表处无人事任免权,应该签外企服务处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又据说,要有代表处的章才有效,香港的公司章是无效的。

    2、如果签名的法人代表离职了(换了法人代表),那这英文格式合同又是否有效呢?

    3,听闻许多代表处都是如此,只跟员工签如此的英文合同,有的甚至不盖章,光签个名,还签得龙飞凤舞,不知道这是否有效,可否作为他日发生劳动争议的依据?
 
    先谢谢专家!

                                                  jass

    劳动法苑莫懿沁答复

    应该说,代表处、办事处之类的机构是没有用人权的,也就是说他们是不能在国内招用国内的员工为他们服务的。如果该香港公司在国内注册过、有法人资格,那么如果是劳动者和该公司签的合同是有效的,他们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者和该办事处。

    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外国公司仅是在国内设立办事处,该劳动者所在公司可能也是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该办事处或者说该公司都不能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需要由该公司委托的外服机构和劳动者来签订,否则像事件中该员工仅拿着一份其与香港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并且该香港公司不是大陆法人的话,他现在与公司的关系仅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再受劳动法的规制,在劳动法中赋予劳动者的一些权利都没有办法得到,比如提前三十天辞职,请求支付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加班工资等。

    不过虽然它可能不是一份劳动合同而仅是一份劳务合同,但单就合同来说,纯英文的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英文的合同法律是认可的,与中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需要提醒的是,单纯英文的合同有时会因为公司与员工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不一致而发生争议,所以使用单纯的英文合同,要防止条款内容产生歧义。
至于签名的法人代表离职了,我想这不会影响到这份合同的效力,不过仅限于民事效力。另外仅有签名没有盖章只要签名的是法人代表那也是没问题的。不过还是要强调一旦发生争议那也只能作为民事争议的依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