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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 Vs.违约金

时间: 2014-12-23 22:26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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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hanyuelf来信咨询:

    我觉得公司的许多地方不够合理:1、公司每周工作时间8:00-18:00,每天比正常上班时间多一个小时,并且每天要求加班一小时,没有加班费。每周工作六天,其它时间请假一律扣工资。2、我司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工资的三倍,无论我何时离开公司都算违约。不知公司这样的规定是否触犯劳动法?我能否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吗?

    劳动法苑魏浩征答复:

    你好!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公司的做法已经严重违法。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对这一宪法权利给予了细化规定。

    依据现行劳动法的标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上述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上述工作时间的,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同时,此种延长工作时间,即为加班,企业必须按不低于下列标准的数额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此外,企业即使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也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Hanyuelf所在公司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60小时的做法明显是违法的,不支付加班费更是“罪加一等”了!由于公司违法加班以及拖欠加班费等违法行为在先,Hanyuelf若离开公司,就不算违约了,不但不须支付违约金,相反,Hanyuelf还有权找公司追讨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