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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发薪将加付赔偿

时间: 2014-12-23 22:26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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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给予女职工产假若不足90天,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将按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对用人单位予以经济制裁。逾期不支付职工工资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条例》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措施非常具体,如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