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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社保还要员工提申请?

时间: 2014-12-23 22:25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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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劳动法苑网的律师们:

    我于去年8月份开始在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当时我已办理了引进人才的上海市居住证,要求公司给我缴三金。公司负责人说没有先例,公司内外来人员一直是缴综合保险的,要查查看政府有没有硬性规定,晚些时候再答复我……去年12月份公司回复我,老板没有同意给我缴三金只缴综合保险。上礼拜,我无意间发现公司自去年9月到12月都没有给我缴综合保险,直到2005年1月份才开始缴。我向相关人员询问,回答说我去年没有要求缴综合保险。我问为什么没有补交,回答说由于我要求缴三金所以延误了缴纳综合保险的时间,并且今年年初换签了合同,所以不可以补缴。之后也有同事反映说,没签合同之前的几个月公司都没给他们缴综合保险。难道缴纳综合保险都是须个人要求的?我觉得公司的行为完全是蓄意的。希望能得到一些法规依据,得到一个合理的说法。谢谢。

                                              网友:joy

劳动法苑网主任陆敬波律师答复

网友joy:

    你好。

    首先要指出的是,根据2002年6月15日实施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凡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办理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在沪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保险。同时2004年8月30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修订并发布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因此网友joy所在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的是社会保险费而非综合保险。

    其次,无论是缴纳社会保险还是综合保险,都应当按时缴纳。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综合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并没有所谓员工不申请就可以不缴纳或延迟缴纳的说法。如果员工是在入职之后经过一定期限再办妥居住证,则社会保险自办妥居住证之日开始缴纳,之前的本单位工作期间应当由单位缴纳综合保险,两者相互衔接,充分保证员工享受法定保险待遇的权利不受侵犯。有关法规可以参考《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本案例中我们还应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即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仅仅为60天,也就是说,劳动者应当在双方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否则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因此,如果joy所在单位是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缴纳保险费的话,双方争议发生之日则视为2005年1月1日,即joy要求单位补缴2004年9月至12月期间保险费的仲裁请求必须在2005年3月1日以前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超过申请时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