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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问题

时间: 2014-12-23 22:25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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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我来自广州市,从2002年4月至2004年11月一直按法规购买社会保险,包括生育保险。去年12月至今我失业在家,如果我在失业期间结婚生育,我是否可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即生育涉及的产检、生产等相关费用都由生育基金支付。我应该怎样去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晚婚晚育一共可享受多少天假?据我所知,晚婚有13天,晚育顺产90天,剖腹产增加30天,但有朋友告诉我,晚婚晚育除这些假外还可以有30天,是否有此法规?是否因地域不同而不同?

    劳动法苑屈晓蓉答复: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简称《细则》)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流产时,可享受一系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分别按顺产1600元,难产或多胞胎2400元;流产:怀孕不满4个月300元,满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800元,满7个月以上按顺产标准计发。”

    根据该条规定,因为您从2002年4月至2004年11月一直缴纳生育保险金,所以有权享受生育保险,但由于生育保险只缴纳了一段时间,所以保险费用要依据自己缴纳的金额领取。《细则》又规定 “女职工生育后3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的单位携带有关证件、表册办理申报待遇的手续。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在办理手续的次月一次性将应付金额分别拨给职工的所在单位,由单位负责管理和发放。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支付的标准,由单位按实际支付,超过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据此规定,您应向原单位领取相关费用,但如果原单位已将资金转出,您可向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咨询。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 此规定说明,晚婚一共可以享受10天婚假,其中国家法定婚假3天,晚婚假7天。其中晚婚假假期期间的工资和奖金照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此规定,晚育顺产90天,剖腹产(属难产)增加15天。至于具体的做法以及对于晚育的假期奖励等措施各地均有不同规定。广州市的规定是“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难产假增加30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