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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紧张可以拖欠员工工资吗?

时间: 2014-12-23 22:25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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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苗律师,您好,我7月份合同到期,公司以经营状况不好为由,提前30天通知我不再续约。公司原本规定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当月的工资,但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发我们5月份的工资,并说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可以拖延一个月再发我们5月份的工资,但实际上公司其他在职员工的工资都已发放。请问:在我办理离职时,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我结清所有的工资(包括日期未到的,公司给我的通知单上的实际工作日期为7月1日)?公司的这种手段是否每个月都可以使用,即在我办理了离职手续后,我6月份的工资要等到7月31日才能拿到?

    谢谢,期待您的答复!

                                             要求真的不高

    [特约顾问苗其巍答复:]

    公司对员工借口依法可以拖延一个月再发放工资是非常不负责任的。我国劳动法上确实有对于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规定,但是其延迟的启动需要一定的程序才行。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四条指出: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上海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延长最长限制为一个月。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想要因生产或资金原因拖延对员工发放工资,必须得到本单位工会的同意,上海市为了进一步防止企业滥用此条,还要求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缺少上述任何一步,就不能以此为由拖延工资发放。所以这家企业随随便便就想晚发工资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拖延发放5月份工资的行为属于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此外,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无论前面用人单位因为什么有工资没有发放,在员工离职时应该全部结清,不会再拖延到下个月或者再下个月了。

    [专家支招]:其实用人单位想出晚发5月份工资这招看似合法,实际却给自己下了圈套,只要员工一拉绳索,单位就会自讨苦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因为员工的合同7月份才到期,而单位拖欠工资已成事实,员工完全可以依据上面的条款主动提出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发拖欠报酬,并增加25%作为补偿,上海、江苏、山东等很多地方更可以要求给予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