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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我的违约金怎么算?

时间: 2014-12-23 22:25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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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公司从北京搬迁到廊坊,我跑班车受不了,当时也不懂怎么办,就以搬迁为由提出辞职,结果公司要我交违约金,于是我又以搬迁属于劳动条件改变为由提出与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的合同规定员工提出辞职,“须向单位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数目由单位定”。但我在签约合同时没有规定违约金的具体数目,这条条款是否合法?另外,我签约时公司使用“工资*剩余年数”计算违约金的,而现在使用的是“工资*剩余月数*20%”来计算我的违约金。
 
    现在公司要针对违约金提出仲裁,我该拿什么辩护呢?

                                                 faintle

    劳动法苑胡泉答复

    象你单位搬迁这种情况,由于搬迁的地方离原地很远,应该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应由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履行合同,无法协商变更合同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象你就属于与单位协商不成,要解除合同的情况。因此,对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合同解除,不应由你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而是应该由单位向你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才对。

    至于违约金数额的问题,根据北京的规定,只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员工本人12个月的工资就是合法的,因此,你可以根据单位的规定计算一下它是否合法。至于你提到的新规定与原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根据现在的司法审判原则:按最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来确定,你可以选择最有利自己的方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