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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申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 2014-12-23 22:24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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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我的工作单位在广州,人事关系挂靠在上海市外服公司。劳动合同分别与两家各签了一份。但外服公司签的是12个月的,到期日为2005年6月31日;公司签的是14个月的,到期日为2005年8月31日。

    因公司准备调换我的管辖区域,我于2005年5月9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公司,并注明我的合同期是到2005年6月31日,因健康原因希望在合同到期日6月底自动解除合同。公司至今没有HR的任何形式回复给我,但事后却在5月31日,以我和同事在现金和公司资产笔记本电脑交接完成后,算作合同解除,因此我的一切和公司关系就算到5月31日解除,工资和四金都只交纳到5月底,并扣除了5月的工资。公司给我的离职交接表是空表,理由是要我填好寄到广州审批,但在表上我确认的日期却是6月30日。

    请教以下几个问题:

    1、我没用书面申请而采用了电子邮件申请,能否算申请手续成立?按劳动法规定,离职必须以书面申请,电子版申请劳动仲裁会采纳吗?
 
    2、公司合同上明确的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的10日,从我进公司从来没准时过,这次5月的工资说要扣一个月,理由他们一直是这样的。我可以要求他赔偿吗?
              
    3、我要求工资和四金公司交到6月是否合理?因为我的电子申请到期日是到6月底,事后也没有人和我协商和答复过我。
           
    4、经双方确认解除后7日内应开出退工单,但我至今也没有收到。能否以实际收到退工单日期作为解除合同日期?

                                                  yang

    劳动法苑胡泉答复

    yang你好,你的问题有一点复杂,而且有些关键的情节你还没有讲清楚。比如你5月9日去上班了没有?你要公司考虑你身体状况,究竟是何状况?因你没说明白,只能先就你的问题作一简单的答复吧。

    1、没有书面通知,仅有电子邮件,如果双方都承认的话,或者有其它证据证明它存在的说话,可以视为正式通知。如果双方对该仅有的一个电子邮件有争议,又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它,那它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5月9日你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公司6月底将终止合同,在此之前希望公司考虑你健康原因。但是你应该向公司提交你的病假单或病假证明情况,以证明你需要请病假,公司批准后,你有权请病假。但你仅说考虑你的健康情况,没有其它证据的话,公司可以不予批准。那你就必须继续工作到6月30日合同终止。如果你在6月30日之前未经批准不上班的,公司可以视为你旷工,按规定旷工连续超过15日的公司也有权作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这对你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建议你向公司履行必要的准假手续。

    2、公司合同上明确的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的10日,但从来没准时过,这次5月的工资又要扣一个月,公司是没有理由这样做的,也是违法的。对于这种情况你有权要求公司按时支付工资,并加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如果你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公司经常拖欠工资的,也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还有权要求公司向你支付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你要求公司将你的四金交到六月底,也就是合同自然终止。如果你在此之前都是到公司去上班的,那么你的通知就是终止合同的通知,公司应当给你交到六月底。

    4、离职必须以书面申请,电子邮件如果双方有争议的,而且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它的,一般不认为它是书面申请。根据规定公司是应当在与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七天内为你办理退工手续。如果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或延迟办理的,你有权要求公司向你支付延迟退工的损失。现在你和公司因你的通知是解除还是终止有争议,你认为是终止合同,而公司可能认为你是解除合同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确认双方应当在6月30日终止合同的,应当在终止合同后才办理退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