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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禁止去同业公司行吗?

时间: 2014-12-23 22:24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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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困惑:

    我是今年2月进现在的公司工作的,进公司不久后公司就派我去上海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就签署了一份培训协议,其中有一条约定让我很不理解,就是从签署协议开始一年内,如果离职,不能在本市范围内同公司经营内容相近的公司工作,否则公司保留追究的权利。请问这个条例合法吗?

                                                我爱喝茶

    [特约顾问苗其巍答复:]

    公司这份合同的条款非常类似劳动法上的一个专业术语:竞业限制,也有人称之为同业禁止。其基本的内容即:员工在离开公司之后,在一段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去与原公司相竞争的公司去工作,也不能自己开这样的公司。我爱喝茶所描述的协议内容与之一致,所以可以认为这一条是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项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工具。一般来说,员工受雇于一家用人单位之后,保护其商业秘密是其当然的义务,并不需要借助什么工具来为单位提供额外的保护。但是实践中,一旦员工侵犯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单位往往感觉举证极其困难。这样,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就成了画饼充饥。因此,我国劳动法在用工制度上为用人单位提供了2个有力工具,其中之一就是竞业限制。

    上海市的经济发展在全国处于领先的地位,其竞业限制规定也相当发达。《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

    当然,由于竞业限制是对员工的极大约束。员工离开用人单位后很可能无法从事自己擅长的工作,由此造成生活质量的大幅下降。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想要员工履行竞业限制,有2个条件:

    1、单位必须给予受限员工经济补偿;

    2、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经济补偿作为竞业限制的条件之一,决定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予经济补偿,员工也就不必履行限制的义务,这一点劳动行政部门给予了肯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明确指出:“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针对一些未明确约定经济补偿标准的竞业限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如果觉得自己承担经济补偿不合算,想放弃竞业限制,还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若员工已经按要求受限一阵子了,那已经限制的时间用人单位应该要给经济补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