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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有“家属劳保”吗?

时间: 2014-12-23 22:24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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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请问专家:
 
    我上海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工作,想询问下关于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报销范围(例如什么样的病、什么药、什么样的费用可 以报销等)有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是具体操作上有什么比较好的解决方案?请赐教,不胜感激!

                                               长路漫漫

    劳动法苑胡泉答复

    其实你说的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报销问题,就是我们俗称的“家属劳保”、“半劳保”,它指的是“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简单来说就是当职工家属患病时,其享有由职工所在单位报销部分医疗费用的一种待遇。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一、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二、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四、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以上两条规定,正是我国全民医疗体制确立“家属劳保”制度的法律依据所在,根据规定,凡属于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范围都可以依法享有单位承担的“家属劳保”待遇。1966年,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又联合发布了《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通知》对“家属劳保”待遇稍做调整:“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医疗时,除了手术费和药费仍然执行半费外,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等均由个人负担。”

    现在虽然实行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家属劳保已经是个老规定的,但是还没有新规定将家属的医疗保险问题纳入到现行医疗保险体制中来。根据现在规定,有关“家属劳保”的相关法规仍然是有效的,公司企业仍需严格依照其规定执行。现在有许多非国有企业都以企业没有这个规定之类的借口不给职工办理家属半劳保,这是不合法的。在企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都应当以国家的规定为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