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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人员兼职算不算劳动关系?

时间: 2014-12-23 22:24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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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于飞的烦恼:

    我是一名准备在北京考研的无业者,选择了以兼职的形式来挣点生活费。6月开始,我为京城某书店做兼职校对,可直到今天,我仍未收到我的报酬,那家公司对我报酬的时间一拖再拖,推说没有结算好,这种托词难以让人信服。现在,我失去了那家单位的信息,请问,我该采取一些什么样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特约顾问苗其巍答复:]

    提问人凤于飞的问题正好涉及了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他与书店之间到底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解决公司拖欠工资与该问题的先行确认息息相关。

    有些人可能不以为然,凤于飞他又没去书店上班,而且又是兼职,怎么可能是劳动关系?

    若是,那如何解释现在颇为流行的SOHO工作方式,难道这些精英们都是劳务工吗?此其一;凤于飞本人是无业人员,本身就无所谓兼职不兼职,既无本职又何来兼职,三百六十行内暂时尚无“准备考研”这一本职吧?此其二也。

    当然,也不能仅通过SOHO和无业就认定凤于飞为劳动关系。法律上自有其判断之道!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现在非常普遍,不用举例大家都能明白。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如新房装修请邻居帮忙刷墙,给点劳务费等。

    虽然概念很清晰,但实践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就非常模糊!假使A公司需要换大桶饮用水,单位里没有男生可以干,于是行政部经理去楼下找了个保安,说你来帮我们公司运桶水,我们一桶给你10元钱。保安一听有利可图,就欣然同意,帮A公司换好了所有的水。这里的保安和A公司之间显然不具有劳动关系。

    为什么呢?很多教材都会一二三四得列举,说主体不同、关系不同、适用法律不同等。这些过于理论,实际生活中难以应用。我们这里仅从实际的角度找出便捷的分辨方式,让大家拿去当把尺子自己测量。

    公司招聘来一个员工,必然希望员工工作中能够发挥其自身价值,为公司创造财富,同时还希望员工服从公司领导,遵守公司纪律,如果员工擅自违反公司纪律,可以对其进行处分,如警告、通报等,严重的可以立即解除合同,这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而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不平等,正是构成劳动关系的最大特色。正是因为它,劳动法立法时才考虑向劳动者做到适当的倾斜,以保证劳动者的权益不被过分侵害,努力维持用工关系的天平。

    劳务关系则相反。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雇工根据雇主的要求完成工作即可。保安的任务是把水一一放上饮水器,他不必接受A公司的管理,更不必听行政部经理指挥,一定得抱水上楼而不能抬水上楼。同时保安可以随时说我不干了,A公司也没办法对其做什么处分,保安不必担心被开除、除名,顶多承担没有完成工作的合同责任而已(在此例中,A公司没什么损失,保安不必承担责任)。

    所以,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重要辨别标准之一!

    凤于飞在书店做校对,他的工作不必到书店朝九晚五,也不用遵守书店的考勤制度,仅仅按时交上工作成果即可。这种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工作模式是典型的劳务关系。需要提醒的是,实践中凤于飞这样的人并没有本职工作,所以在用工过程中很容易被劳动行政部门归类为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好在凤于飞例中工作的特点比较明显,确定无误为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并不适用劳动法的规范,基本上全凭双方的约定办,所以凤于飞要讨回自己的报酬,无法象一般员工一样去劳动仲裁或者是劳动监察,还是要通过与书店的沟通争取自己的权益,一旦无果,不可避免地要上法院讨个公道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