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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被降薪能否要求补偿?

时间: 2014-12-23 22:23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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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nry的困惑:
 
    我在2004年10月与公司总部签订了劳动合同,2006年12月31日到期。由于公司体制调整,我现在的工作地成立了子公司,总部只负担我2006年3月以前的工资和福利,从4月开始,我的工资和福利均由子公司承担,而且职务、工资也由子公司决定。但是到目前为止,子公司还没有明确告知我的职务、工资等,不过可以确定的是,我的工作内容有所改变、工资降低、社保和公积金将由自己缴纳……

    我想请教几个问题:

    1.我现在不想接受这样的改变,要求离职,公司说不能支付补偿金,因为不是公司要求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我自动离职,请问这样合理吗?

    如果要求补偿,公司要我提出书面说明,说明我为什么不能接受改变。就工作内容而言:在以前的工作中,我的工作内容变化过多次,我都没有提出异议;且子公司给我的职务也是我能胜任的;就工资而言:我的劳动合同中只提及了工资没有提及职务,且有“劳动报酬随岗位升降而变化”的字句;就社保:很有可能公司妥协为我交到合同期满。

    2.如果我继续和总部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工资由子公司支付,是否合理?

    3.我4月份的工资是按照之前与总部签订的发放,还是按照子公司制定的发放?

    [特约顾问苗其巍答复:]

    虽然子公司是由总公司投资的,总公司对于子公司的管理有着绝对的控制权,但是在法律上,子公司仍然是一家独立的公司。这是我们国家公司法所确定的原则。如今有很多企业集团,同一个组织结构下可能存在两个以上的公司,集团内人员调整容易给员工造成一种误解,觉得自己仅仅象换个部门那样简单。

    提问者从总公司被要求调动到子公司,表面上是公司内部调动,实际上是更换公司工作。该员工不仅需要在总公司办理退工,到子公司重新办理录用,而且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业务缴纳单位也将随之变更。因此提问者的工资、职务如果有所调整,是根本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这与调岗调薪有本质的区别,同一用人单位需要对员工调整岗位和薪水时至少应具有充分合理性才行。换公司却不用。

    对于提问者的几个问题,答案也可能令其失望:

    首先,提问者无法接受改变要求离职确实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因为事实劳动关系中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只有企业提前三十天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法律才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

    其次,劳动合同与谁签订,就由谁来支付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是规定用工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支付工资就是用工方的义务。如果他们由两家公司完成,其权利义务就会发生混乱,造成劳动关系的模糊。因此,这种做法不合理。

    最后,由于劳动者4月开始要到子公司工作,所以4月份公司由子公司承担,其计算方式也按照子公司来了。当然提问者可以拒绝前往子公司,而等待总公司的解除。

    不过,公司要求提问者自己缴纳社会保险是违反我国法律要求的。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有严格的规定,不能由公司或劳动者擅自作出变更,对于公司这样的要求可以严词拒绝。(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