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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这样倒扣我的工资吗?

时间: 2014-12-23 22:23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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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icia的困惑一:

    今天我去公司结算工资。我共工作了两个月,后辞职。公司会计说,我第一个月的工资按正式员工来计算(已支付),但第二个月因我辞职,而且没有提前一个月说明,所以不能按正式员工的工资来计算,要按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来计算。此外,过年时发给我的年货也要扣钱;并且原来已支付的第一个月也要按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来算,并在第二个月的工资中倒扣。

    由于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第一个月的工资单,没有任何证据说明我在这个公司中工作过,所以迫不得已只能按照公司的讲法来计算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以后应该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劳动法苑胡泉答复

    既然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只能认定双方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由于你没说是你在哪个城市,只能根据国家规定来看,事实劳动关系也是要支付工资,如果双方对工资没有书面约定的,首先根据实际履行原则来确认,也就是第一个月按什么标准,就认为这是双方口头达成的工资标准。至于这个工资标准到底是什么,在仲裁时就需要双方当事人举证,你可以主张单位降低了工资标准,这样就需要用人单位来举证为什么降低工资标准,这个举证责任就在单位了,因为没有工资单关系并不大。但是如果单位举证的工资标准与你所述的工资标准不符合,这就需要你来举证工资到底是多少了。这你是工资的问题。

    第二你与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问题,根据劳动部05年的新文件,即使你无法提供工资单或劳动合同,只要你能证明你在这家单位工作过,比如说单位在帮你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工作证、有工作服、或者有与客户工作联系的记录以表明你在该公司,或者有证人证明你在该公司工作等,都可以据此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存在。因此你有没有与公司签合同或没有拿到工资单位不能否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你只要举证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即可。

    至于你说到公司要扣回你拿的年货,我认为是无道理的。因为年货发的是东西,这只能作为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福利,福利是公司的员工能够普遍享受到的,只要是该公司的员工都有权享受,它有一个特点就是,这不是钱,不是工资,不能将工资与福利混为一谈,发的工资是劳动报酬,不能以它代替福利;同理,福利也是不能从工资中扣除的。因为工资就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它只能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给实物,如果从工资中扣,等于单位发的不是钱,而是东西了,这从法律上说,是性质不同的。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你可以主张单位按第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工资报酬,第二,你不必同意单位从你工资中扣发年货的钱。

    Alicia的困惑二:

    在我领了两个月的薪资以后,要求公司会计出据给我两个月的工资单,公司会计只给了我一份说明(关于两个月结算工资的说明),说明的下方有公司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以及日期,但没有盖公司公章。我想问这样一张说明书是否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让公司为我补缴两个月的三金?

    劳动法苑胡泉答复

    这个东西你如何证明来自你公司财务之手?他有签名吗?你如果有其它能证明你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的话最好。我认为可以去试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