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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竟然不认自己员工?

时间: 2014-12-23 22:23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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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徐某自1995年起为一家著名的外资连锁公司工作,从事发货工作,至今已有10年,是名不折不扣的老职工。可是徐某在一次配货过程中,由于比较疲劳,忘记贴上标签。结果被公司以“违反拣货操作规程”为由辞退。10年努力毁于一旦,徐某想不通。于是向劳动部门投诉。

    劳动部门积极行动,不久便展开调查。谁知外资公司表示,徐某并非自己员工,而是一家劳动事务咨询公司的员工,被派来工作,徐某的工资是由劳务公司发的,社会保险也是由劳务公司上的,徐某根本搞错了投诉对象。

    这时徐某才想起从2000年开始,外资公司通知他们,由于办理就业证对外地员工有限制,因此将由某劳务公司为员工代发工资,并将为员工上保险,不过需要员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辞退。当时徐某等人对此并没有多加思考,觉得工资和社会保险都有,与原来没啥区别,就签了合同。谁知道会给现在带来如此大的影响。

    于是徐某不得已,只得聘请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他的代理律师认为,徐某与外资公司虽然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员工登记表”、“就业务工证”等都能证明他在外资公司工作的事实,因此二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徐某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能改变这一事实。此外,2000年时外资公司曾以不与劳务公司签合同就辞退来威胁徐某等员工,因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这些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

    可是劳动部门却不这样认为,坚持要求徐某提供更加具体的作为外资公司员工的证明才行。如果没有劳动关系的存在,他们不能对外资公司作任何处理。于是徐某及其代理律师与劳动部门和外资公司发生了争吵。

    专家解析

    一家奉献了10年的公司竟然不承认自己是员工,打击确实很大。可是,这样的纠纷几乎每天都在上演,同时还有更庞大的群体仍在继续这样工作,不知道自己并非在为真正“主人”打工。

    这一切的根源,都要归结到“派遣”这两个字上。派遣是现在非常特殊的一种用工方式,他打破了传统的用工即有劳动关系的概念,而将劳动关系和实际用人单位分在两家不同的公司。徐某的律师认为徐某与外资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观点是错误的。

    派遣这一用工方式来自于改革开放后的外国公司驻华代表处。根据法学理论,代表处作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其法律责任应由设立这一机构的公司承担。可是与在华设立的代表处发生劳动争议,员工不得不找国外的公司,这显然不可能。于是为了保护中国员工,国家禁止外国公司在中国的代表处办事处直接招收中国人为员工。如果打算招收中国雇员的,必须通过中国的派遣公司招收,其劳动关系安顿在派遣公司,该雇员属于派遣公司的员工,仅仅工作内容在代表处而已。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员工不必找代表处,直接找到中国的派遣公司即可,派遣公司输了官司赔了钱之后,再向外国公司索赔。

    九十年代后期,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不少外国公司代表处升格成为了中国公司。不过他们发现,由派遣公司处理与中国劳动部门的关系是件非常轻松的事情,因此,派遣被保留了下来。不仅如此,甚至还扩展到私营公司、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政府关系处理、财政编制的紧缺等。

    徐某2000年起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接受其工资和社会保险,这些明确表明了徐某是这家劳务公司的员工,而并非外资公司的员工。他之所以在外资公司工作,是劳务公司安排其为外资公司提供劳务而已。现在发生了劳动纠纷,徐某也只能与劳务公司交涉。劳动部门在本案中的做法并无不当。

    派遣在社会上引起的一些问题已经受到国家立法部门关注。已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派遣这一用工方式得到了极大的限制,如对同一员工最长只能适用1年派遣,如要继续使用,必须由用工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等。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被派遣的员工权益将得到更大的保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