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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该如何应对员工即时的辞职

时间: 2014-12-23 22:22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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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听雨天地的困惑:

   我司出现有些员工突然消失不见,数日后出现并向公司提出辞职。然后要求结算当月已经工作的工资,以及以前月度的奖金(我们公司基本奖金是每月算,但半年发一次)。所以有以下几个问题:

    1、公司拟规定旷工三日,按自动辞职算;(能否作这样的规定?)

    2、这种情况下的辞职,不发当月工资。如该员工已经工作到23号,但24 25 26三天连续不见人影,27号出现说要辞职,并索要工作到23号的工资。公司拟不发当月工资,是否可行?

    3、公司拟不发以前月度的奖金。如员工5月份旷工三天,自动辞职。那前四个月的奖金是否可以不发?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员工不遵守规定擅自缺勤后辞职确实是如今企业员工管理中令人头疼的地方,由于劳动法制订过程中以向劳动者倾斜为核心,所以对企业的这方面保护显得比较欠缺,比如员工回来索要过去已工作天数的报酬,企业还真不能不给!真是气歪老板的鼻子。所以,你想不发当月工资,恐怕是不行的。仅仅是旷工三天除名,也是中了他的下怀而已。

    不少人事一定想问:那只有任员工自由行走了吗?倒也不是。从劳动法的一些配套法律法规中,还是可以总结出一些对付不守诚信员工的一些办法。

招数一:坚持向员工要赔偿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所谓“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就是指没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就要辞职的情况。如果单位确实为其支付过上述费用,可以要求其赔偿,令其投鼠忌器。

招数二:坚持向不诚信的单位要赔偿

    员工出现突然不上班,之后又吵着要马上辞职的,十有八九是找好了下家,准备跳槽。但跳槽也得懂个江湖规矩。员工年轻不懂事,那下家单位不能也陪着他不懂事。所以如果遇见不懂事的下家,一定得敲山震虎才行。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上述两个损失可以向员工要,也可以向下家单位要,选择权就在你的手中。

    这个方法缺点在于员工一般不会透露自己的跳槽方向,需要调查一番才行。

招数三:奖金制度错时化

    工资是扣不到的,但奖金上确实可以动动脑筋,因为奖金制度往往是企业制订的,发与不发,发放的条件是什么,发放的时机是什么都可以由企业来决定。如果离职的员工无法得到还没有发放的奖金,这对其将产生相当大的决策影响。

    但是正因为如此,所以企业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做到制度的合法以及制度的公示。让员工知道有这样的规定,才能更好地执行。

    这种思路也可以扩展到其他员工奖励性报酬上,如年终奖、期权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