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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要求把已过试用期写进合同吗?

时间: 2014-12-23 22:22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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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赚钱的困惑:

    2006年的7月我进入一家公司,进去的时候说好试用期是3个月,但只是口头约定,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3个月试用后,单位以还不能确定我是否能胜任工作为理由又将我的试用期延长了3个月,即试用期变为了6个月,到2007年的1月。现在公司要和我签合同了,但是合同有效期要从今年的1月份开始算,到2008年1月结束,有效期为一年,而不是从我进公司(2006年7月)开始算,到2007年7月结束, 并且不肯将我试用的这6个月(2006.7—2007.1)写入劳动合同。公司以上的这种做法明显是不规范的。我是否可以强制要求公司将试用写入劳动合同,因为这6个月的试用是真实存在,拿得也是试用的工资。如果公司同意,那么我是否可以要求追回我后3个月试用工资与正式工资的差额部分?但是公司应该不会同意,签一年合同,试用6个月是明显地违反了劳动法规,请问我该怎么做,怎么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当然你可以强制要求公司将试用期写入劳动合同,但这样难免发生冲突。设想如果公司在你强制提出要求后仍然拒绝,你该如何应对呢?是歇斯底里大发作,还是甩手不干,或是忍气吞声?这些都不是好的应对方法。当你亮出你的招式时,你已经输了。在这个问题上,沉默也许比爆发更有效。

    你可能疑惑,难道要你做缩头乌龟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劳动法一向认为,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倒过来说,试用期应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凡是不存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都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你2006年7月进入公司后,虽然口头有试用期的约定,但这个试用期并不被法律所承认。在法律上你还是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这是对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状态的称呼。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你的权益还是可以得到一定保障的,诸如社会保险、医疗期、工资等的规定仍然适用你。而且事实劳动关系阶段的工作年限也是被法律所承认的。当计算经济补偿金之类时,工作年限相当重要。

    2007年1月,你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是2007年1月,但这也不能否定你之前的工作年限。只要你保留好2006年7月至12月工作过的证据,那公司就无法否定这段时期工作的事实。证据的种类很广泛,比如工资条,银行卡发放工资的记录,考勤卡,业务中所用的能证明自己工作的表单,报销单等都可以。

    不过你要求追回自己的工资差额比较难办到。我前面提到,2006年7至12月那6个月实际并非试用期,也不存在试用与正式的工资区别。同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很难证明你原先拿的是所谓试用期工资,也就不存在补差额的问题。劝你还是眼光向前,不如把这些精力花在找家更好的单位上比较符合你的职业规划。(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