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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城尽盼年终奖 ——年终奖困惑解密

时间: 2014-12-23 22:22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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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近年终,员工都在不约而同地揣测着年终红包的事。很多公司都采取双薪的方式给辛劳了一年的员工一个犒赏,少数公司待遇更佳,三薪、四薪,甚至五薪。有些公司则根据一年来公司取得的业绩,按比例给员工发奖金。这,是一个喜庆的日子。

    可是有些员工就不是那么如意了,伤心、疑问、愤怒在他们的脸上表露无疑,让我们来看看他们的情况吧。

    A小姐是今年才毕业的大学生,毕业实习开始就到这家公司工作了。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人事的表述,包括自己听过去的同事所描述的,公司都有年终双薪。不过合同里并没有写。年底,公司高层开始吹风,说今年业绩不好,没有年终奖了。几乎煮熟的鸭子飞了,让A小姐特别伤心。这是她工作第一年呀。

    年终奖是一种传统的福利手段。过去到年底了,大家都要购买年货,单位多发些钱,帮员工打点一下,这是年终奖金的雏形。但这种奖金又有其灵活性,因为很少有单位将年终奖金写到劳动合同中去的。是否发、如何发、发多少都是一种潜规则在发挥作用。

    绝对从僵硬的法律来说,并没有规定单位在年底一定要给员工发双薪,工资由员工与单位自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约定了后就按约定的执行即可。既然劳动合同中没有说要给年终双薪,单位不给也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这就是年终双薪的特点。

    过去有,是否代表将来有。这是个疑问。年终双薪就在这种不确定的轨道上前行。A小姐可能要失望了。法律无法对其有任何的帮助。

    B先生在公司工作两年多,这个月的20号合同到期,由于想换个环境,不想和公司再续签合同。公司年底就会发年终奖金和双薪,但条件是必须本月31日在职,如果在此之前离职则分文不给。B先生自思就差了几天,什么都拿不到,这个规定合不合理啊?
 
    公司规定12月31日在职的员工才有权享受年终奖合理吗?这是B先生所困惑的。但是B先生有没有想过这样一个有趣的问题:如果规定11月30日在职的员工才能拿双薪,那11月29日离职的那位怎么办呢?制度就是一刀切,刀两面的人总是几家欢喜几家愁。

    根据年终奖的含义,是给年终在职员工的奖金。公司发放年终奖和双薪其实有两个含义,并非B先生所认为的只有一个,这才是造成双方思维结果差异的根本所在。

    公司年底发钱,首先肯定是为了奖赏员工一年以来的辛勤工作,给其一点欣慰。但更重要的,是去激励员工来年工作的动力,让员工更加努力地做事,不是吗?一个员工,如果都要走了,公司肯定是不情愿发年终奖或双薪的。因为拿完钱就与公司无关了,那还给他干什么呢?

    B先生的公司这样规定并不违法,也在情理之中。也许B先生自己在决定不续签的时候,应该多长个心眼。

    小C在一知名企业工作,单位每月会评定员工的当月绩效,此绩效与薪酬的奖金挂勾,但公司今年发放年终双薪,却说如本年度,月度绩效出现不合格者,就没有年终双薪,这样一来,一小部份人就没有了双薪。之前公司并没有提到有此制度,在发年终双薪时却突然公布,小C不禁疑惑,这样公平合法吗?

    实际上小C所在的知名企业公布这一规定内容并不合理,正因为其内容的不合理才迫使其不得不在年底才公布。为什么?听我慢慢道来。

    本年度月绩效只要有不合格,就没有年终奖。那如果三月份某员工因工作生疏或疏忽,绩效不合格。他今年就没有年终奖了。九月份某员工因工作散漫绩效也不合格,他今年也没有年终奖。可是这合理吗?三月份不合格的员工经过锻炼,也许到六月份就工作非常出色了。可是他没有改过的机会了。他终究是拿不到当年的年终奖的。与九月份不合格的员工对比,他更冤枉。没有给予员工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是这一制度的最大遗憾。

    如果三月份员工就已经知道这一规定,他可以想,反正我已经没有奖金了,还努力个什么劲呢?所以一年都可以做得绩效不合格。结局是差不多的。这就是为什么这一规定年底才能公布的原因。但为这家企业明年捏把汗,明年大家都知道这一规定了,如何贯彻绩效呢?

    此外,年底才公布这一规定,合法角度上来说倒抓不出大问题。不过这样的制度得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签字同意,并公示才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