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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合同]经济寒流中如何应对停产裁员?

时间: 2014-12-23 22:18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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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gjgjhjjk的困惑:

    因这次经济危机公司经营存在困难,所以开始实行竟聘上岗淘汰排名靠后的员工。但是公司并不和被淘汰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停职三个月(注:公司是提供吃住的)我觉得公司是不想支付违约金让你自己辞职,那公司就不会损失一分钱。想请问下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网友dadaidai23的困惑:

    2004年5月进公司,到今年5月就是做完整整4年,然后又和公司签了3年是到2011年5月。我想问如果在2009年1月公司裁员的话,那我应该拿到什么赔偿?同时我还有几十天的年假没用完,是否可以折算成现金?

网友kathy830628的困惑:

    公司停产休假,但是一直也不发裁员通知,拖了3个月再通知你离职。原本按照正常工作的平均工资是3000,结果最后3个月因为未工作的原因,仅仅获得每月1000元的工资。比照劳动法月工资的计算方式平均工资不是明显少了吗?相对的经济补偿金也损失很多。请教专家公司如果这样做是否合法?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中国的经济确实遇见了困难。过去中国经济的腾飞离不开一件事:出口。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对于外贸的依赖程度与日俱增。在这轮世界经济不景气中,国外需求大幅度减少,多年来提升起来的产能无处释放,矛盾逐步暴露出来。失业不可避免得成为当下最令人担心的问题。

    三位咨询者的问题都是关于企业效益下降可能采取的手段:停工停产和裁员。我们一一分析。

    企业产能过剩,可能先采取停工停产的方式缓解资金流动性压力。这与劳动法全面履行的原则有些相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假使单位需要降低工作量并减少相应的劳动报酬,理论上应该按照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不过1994年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曾有过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并没有明文废止。如果援引这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超过1个月的,员工没有实际工作的,可以发最低生活费(有些省市是最低工资)渡过难关。gjgjhjjk的单位没有提供这一最低保障是错误的;kathy830628的单位支付了1000元,这符合《暂行规定》。

    如果企业通过裁员的方式精简人员,应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且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不满半年算半个月,满半年不满一年算一个月)。dadaidai23到2009年1月工作年限超过4年半,所以届时如果被裁可以获得5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未休年假按3倍工资补偿。

    kathy830628关心停工停产一阵后再裁员,自己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会因为工资的降低而减少。这一问题在法律上还没有涉及。但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来看,计算经济补偿金应该是计算正常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停工停产期间的补助性质的工资不应作为统计范围。

    笔者呼吁,在经济遇见当下的困难时,停工停产和裁员都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国家对此应该在政策上有所引导:考虑建立适度的无薪或减薪休假制度,帮助企业安排半班、3/4班等非标准工时,一方面降低企业冗余人员的支出,另一方面又可以保住员工的工作,两者共渡难关,也能减少离职员工对于社会的压力,这才是上上之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