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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合同]落户设服务期违约金还合法吗?

时间: 2014-12-23 22:18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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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小B本的困惑:

    毕业签给了一家国企,签约时同意为我办理落户,等我忙了一个月把所有审核手续都办好时,公司告知需要同公司签订一份《服务承诺书》才能给我完成落户。该承诺书的大意是由于给我办理了落户,所以我需要为公司工服务3年,否则需要赔偿1万元,但是我的劳动合同只签一年的,3年内无论是公司辞退我还是我自动辞职或是劳动合同到期我不续约都需要罚款。企业这样做合法吗?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每年应届毕业生都希望赶上办理落户的这次机会,所以在这件事上,学生是要利用单位的提供材料的。以往实践中,单位为了保证学生不利用自己作跳板,往往也会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不过,2008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对违约金的设置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总结一下,只有用人单位为你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者与你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才可以设置违约金。而落户不属于这些规定范围内,单位设置所谓赔偿1万元,是缺乏法律保护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