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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报表

时间: 2014-12-23 22:32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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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陆宇在一家外企做销售,月薪3700元。他每天的工作是对其负责的约20家商店进行拜访,了解公司各种包装规格的产品在各店的存货情况,并填写日报表。公司综合分析销售人员的报表,作为生产和调运的信息依据。但是,有些销售人员偷懒,不按规定拜访客户了解存货情况,因此报表内容不真实。鉴于这种情况以及报表的重要性,该公司销售总监曾发文规定:“凡填写虚假报表的,立即开除。”上述规定已在各办事处张贴、宣读。

    2002年12月,陆宇的日报表一连三天被查出有问题,共有40多处信息与事实不符(约占总填写量的10%),公司立即解除了与陆宇签订的劳动合同。陆宇不服,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说自己只是工作疏忽,填错了报表。他认为公司系无理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共计18500元。

    评析:

    这是一起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员工的申诉请求得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该公司辞退陆宇的依据有两个:

    一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该公司销售总监曾发文规定:“凡填写虚假报表的,立即开除。”

    然而,仲裁委认为:虽然上述“公司规定”已在各办事处张贴、宣读,但是该规定并未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也没有写入《员工手册》,仅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与发布,因此它不属于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辞退陆宇。

    虽然该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有伪造单据票证或其它欺骗公司的行为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不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陆宇的报表系故意伪造以欺骗公司,而不是其工作的失误,因此,公司亦不能以此为由辞退陆宇。

    公司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陆宇从1999年7月20日进入公司,到2002年12月20日接到公司的辞退通知,在职时间共3年5个月。该公司应支付其相当于4个月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陆宇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再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共计1850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