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睡觉不能辞退
时间:
2014-12-23 22:32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案情:
某三资企业职工B,在2000年7月某日上夜班时擅离生产岗位,到别处趴在桌上睡觉,被巡班的经理等三人发现,B被当即指出违反了厂规,并作了值班记录。
第二天公司总经理根据“上班时间睡觉者,立即辞退”的厂规,对其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上述厂规是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由总经理于1999年元月发布的,并在公司的饭堂、车间的公告栏公开张贴。2000年6月底,再次由各个车间班长向全体工人宣读。
B不服从公司对他的处理,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声称其仅仅是打瞌睡几分钟而已,并未睡着,对他的处分过于严重。
评析:
对于这起争议案,仲裁委裁定:用人单位解除与B劳动合同的处理程序不合法,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过程中,该企业称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B的代理人出示了该企业于1995年元月制定并公布的《员工手册》,该手册内有如下条款:
“凡是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被处以人民币50元的罚款,……”
“生产工作时间干私活者,例如下棋、打牌、追逐、睡觉、嬉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材料或书籍等。”
“除名:由各部门经理总监提出、同时必须通知及征求工会的意见,最后呈报总经理审批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由于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及征求工会的意见,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的裁定依据有两个:
依据《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 15号)第三条规定:“《劳动法》第25条是关于企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不是对劳动者的处分。因此,企业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应依据法律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执行。”
《关于企业开除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2 17号)规定:“企业开除职工,认定错误事实部分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未按该《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的,属于处理程序不合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类案件,经调查取证,认为企业给与职工开除处分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符合《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并且按规定企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又未到期(当事人的申诉时间,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该案件的时间除外)时,应要求企业安《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补正处理,并提交补充材料。”(完)
某三资企业职工B,在2000年7月某日上夜班时擅离生产岗位,到别处趴在桌上睡觉,被巡班的经理等三人发现,B被当即指出违反了厂规,并作了值班记录。
第二天公司总经理根据“上班时间睡觉者,立即辞退”的厂规,对其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上述厂规是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由总经理于1999年元月发布的,并在公司的饭堂、车间的公告栏公开张贴。2000年6月底,再次由各个车间班长向全体工人宣读。
B不服从公司对他的处理,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声称其仅仅是打瞌睡几分钟而已,并未睡着,对他的处分过于严重。
评析:
对于这起争议案,仲裁委裁定:用人单位解除与B劳动合同的处理程序不合法,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过程中,该企业称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B的代理人出示了该企业于1995年元月制定并公布的《员工手册》,该手册内有如下条款:
“凡是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被处以人民币50元的罚款,……”
“生产工作时间干私活者,例如下棋、打牌、追逐、睡觉、嬉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材料或书籍等。”
“除名:由各部门经理总监提出、同时必须通知及征求工会的意见,最后呈报总经理审批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由于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及征求工会的意见,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的裁定依据有两个:
依据《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 15号)第三条规定:“《劳动法》第25条是关于企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不是对劳动者的处分。因此,企业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应依据法律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执行。”
《关于企业开除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2 17号)规定:“企业开除职工,认定错误事实部分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未按该《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的,属于处理程序不合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类案件,经调查取证,认为企业给与职工开除处分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符合《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并且按规定企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又未到期(当事人的申诉时间,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该案件的时间除外)时,应要求企业安《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补正处理,并提交补充材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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