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让我下岗吗?
时间:
2014-12-23 22:31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问:
我在一家日资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上周收到公司下发的下岗通知书,说基于我的个人情况,安排我下岗,下岗期间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每月发生活费535元(我原来的工资9000多),并缴纳相关福利费用。
我请公司解释基于我的个人情况是什么意思,公司不理睬。
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我该怎么办呢?
能不能仲裁公司变相解除合同,还是只能仲裁公司单方面变更合同?
谢谢
ADO2003
答:
所谓下岗,是当年国家针对国有企业固定职工过多,无法安排工作的情况颁布的一个政策,通过下岗将一些平时企业暂时无法安排工作可做的员工脱离工作岗位,减轻企业的经营压力,挽救企业濒临破产、倒闭的厄运。所以下岗是特定时期对特定对象的。
自1994年我国实施劳动法以来,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如果有经营困难,当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解决,不存在当年解决国有企业固定职工的法律障碍,所以现在的劳动合同制员工根本谈不上下岗的问题。
可是由于中国长期的固定思维,下岗已经成为了员工甚至公司管理层里不可磨灭的记忆,不少企业老是对员工提出下岗。ADO2003的问题就是这样,他是一家日资公司的员工,既不是国有企业,也不是固定职工,怎么可以采用下岗的方法呢?
既然公司的这种做法不是我们法律意义上的“下岗”,那如何看待公司的这种行为呢?公司单方面将ADO2003的工资从9000元降到535元,还将ADO2003从原来的岗位上撤下,这样可以认为是公司单方面变更ADO2003工资和岗位的行为。
严格来说,除了企业奖惩之外,对于职工工资、岗位作出变更一般应该遵循充分合理性,并尽量与被变动职工进行协商,特别是当劳动合同上有工资、岗位规定的时候。如果职工认为单位属于擅自变动,可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会要求企业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如果企业不能提出,就将承担败诉的后果。所以企业对于员工降工资、降职应当谨慎!
那通常哪些是企业可以作变动工作岗位的理由呢?
一、 员工并不胜任工作岗位的;
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 公司缩小或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变动工作的;
四、 公司部门调整,需要变动工作的;
通常企业降低员工工资的理由有以下一些:
一、 职位变动;
二、 员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
三、 企业经营困难的;
无论上述哪种理由,企业都应当注意自己必须能够证明自己的理由,否则在仲裁和诉讼中仍旧不能获胜。对员工来说,也要注意单位的理由是不是能够成立,只是瞎说一个理由的话,员工可以提出不服意见,直至提起仲裁和诉讼。(完)
我在一家日资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上周收到公司下发的下岗通知书,说基于我的个人情况,安排我下岗,下岗期间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每月发生活费535元(我原来的工资9000多),并缴纳相关福利费用。
我请公司解释基于我的个人情况是什么意思,公司不理睬。
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我该怎么办呢?
能不能仲裁公司变相解除合同,还是只能仲裁公司单方面变更合同?
谢谢
ADO2003
答:
所谓下岗,是当年国家针对国有企业固定职工过多,无法安排工作的情况颁布的一个政策,通过下岗将一些平时企业暂时无法安排工作可做的员工脱离工作岗位,减轻企业的经营压力,挽救企业濒临破产、倒闭的厄运。所以下岗是特定时期对特定对象的。
自1994年我国实施劳动法以来,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如果有经营困难,当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解决,不存在当年解决国有企业固定职工的法律障碍,所以现在的劳动合同制员工根本谈不上下岗的问题。
可是由于中国长期的固定思维,下岗已经成为了员工甚至公司管理层里不可磨灭的记忆,不少企业老是对员工提出下岗。ADO2003的问题就是这样,他是一家日资公司的员工,既不是国有企业,也不是固定职工,怎么可以采用下岗的方法呢?
既然公司的这种做法不是我们法律意义上的“下岗”,那如何看待公司的这种行为呢?公司单方面将ADO2003的工资从9000元降到535元,还将ADO2003从原来的岗位上撤下,这样可以认为是公司单方面变更ADO2003工资和岗位的行为。
严格来说,除了企业奖惩之外,对于职工工资、岗位作出变更一般应该遵循充分合理性,并尽量与被变动职工进行协商,特别是当劳动合同上有工资、岗位规定的时候。如果职工认为单位属于擅自变动,可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会要求企业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如果企业不能提出,就将承担败诉的后果。所以企业对于员工降工资、降职应当谨慎!
那通常哪些是企业可以作变动工作岗位的理由呢?
一、 员工并不胜任工作岗位的;
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 公司缩小或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变动工作的;
四、 公司部门调整,需要变动工作的;
通常企业降低员工工资的理由有以下一些:
一、 职位变动;
二、 员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
三、 企业经营困难的;
无论上述哪种理由,企业都应当注意自己必须能够证明自己的理由,否则在仲裁和诉讼中仍旧不能获胜。对员工来说,也要注意单位的理由是不是能够成立,只是瞎说一个理由的话,员工可以提出不服意见,直至提起仲裁和诉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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