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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三个月没有履行可以解除

时间: 2014-12-23 22:31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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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豪满是2001年毕业的大学生,2001年7月与总公司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如果本人要辞职,需向总公司支付25000元的违约金。签订合同后被总公司派到一子公司工作。2002年7月,他向子公司口头提出辞职,之所以向子公司提出是因为只有子公司同意了,才能由总公司办理手续。但是子公司没有答应,在他再三要求下,子公司同意暂时离职。离职时,与子公司、总公司之间都没有签订任何书面材料,也没有交违约金。从2002年8月到2002年12月,他已经在另一家公司工作了将近半年。在这期间,子公司以及总公司没有发给他一分钱工资,也停了他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福利。

    他问:

    1、这种情况在事实上是不是算已经解除了与以前公司的劳动关系?

    2、公司现在是否有权要求他赔偿违约金?

    3、如果这种情况持续到合同期满,合同是否算自动解除?还是算违约?

    肖马答复:

    1、您说:“子公司同意我暂时离职,离职的时候,我跟子公司、总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材料,也没有交违约金。”这在劳动关系上是非常麻烦的,因为有了纠纷,总公司、子公司完全可能不认帐。因此,如果有可能,您应当千方百计让子公司出一张书面的同意离职的证明、协议,哪怕是简单的几个字也比没有好。

    2、由于你离职是非常不明确的,因此,不能判断是否与本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至少在手续上并没有办理解除合同。

    但您也并非处于完全不利的位置,因为从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3个月没有履行,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时效只有60天,你即使违反了合同,也已经半年了,所以如果单位要追究您的责任,也超过了申请时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