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任职期间不能解除合同
时间:
2014-12-23 22:30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肖马:
我于2001年12月进入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即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2002年10月26日担任公司工会委员,任期一年,即2002年10月26日至2003年10月26日。2003年1月17日公司通知我公司里没有适合我的工作岗位了,所以不能再和我续签合同。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23日正式离职期间我按常规照常工作,和公司存在着劳动事实关系。但是我的工会委员任职期未满,听说《工会法》对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您能告诉我该什么办吗?
另外我在公司总共工作了1年1多个月,现在的情况是属于合同终止还是属于合同解除呢?除了一个月工资作为提前通知替代金外,可否再要求公司对我进行赔偿?如果可以,能大致得到多少赔偿?如果不能,请告诉我理由,好吗?
十分感谢!
天使
天使:
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如果你没有“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则公司不能因为合同到期而终止合同。所以你可以以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直到你的工会委员的任期满。同时,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你被违法解除合同的损失。当然这样就不存在其他经济补偿的问题了。
肖马
我于2001年12月进入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即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2002年10月26日担任公司工会委员,任期一年,即2002年10月26日至2003年10月26日。2003年1月17日公司通知我公司里没有适合我的工作岗位了,所以不能再和我续签合同。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23日正式离职期间我按常规照常工作,和公司存在着劳动事实关系。但是我的工会委员任职期未满,听说《工会法》对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您能告诉我该什么办吗?
另外我在公司总共工作了1年1多个月,现在的情况是属于合同终止还是属于合同解除呢?除了一个月工资作为提前通知替代金外,可否再要求公司对我进行赔偿?如果可以,能大致得到多少赔偿?如果不能,请告诉我理由,好吗?
十分感谢!
天使
天使:
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如果你没有“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则公司不能因为合同到期而终止合同。所以你可以以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直到你的工会委员的任期满。同时,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你被违法解除合同的损失。当然这样就不存在其他经济补偿的问题了。
肖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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