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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员怀孕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咨询

时间: 2014-12-23 22:30 分类: 药学头条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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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员工被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打申请恢复劳动关系官司胜诉,那么公司在她中止工作期间的工资补偿如何进行?法律依据是什么?注:肯定能胜诉,因为她是在解除前就怀孕的女职员,关键想知道这期间的工资如何补发问题,多谢指点。

                                                   lingling

中国劳动争议网联盟律师陈朝阳答:
  您好!

  我的意见和理解是:

  1、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下简称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而这里“违反规定”一般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2、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都规定了,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以怀孕为由解除该女职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则属于违反了这两个法规的禁止性的规定,适用《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即单位的这种行为既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还属于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该女职员的经济损失。

  3、《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也就是说,应赔偿该女职员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使其停止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并加25%的赔偿费用。

  4、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女职工怀孕期间一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还是可以解除的。对此,劳动部办公厅1990年曾发文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5、本案例中,如属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该女职员可以先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不服裁判的,则可以向法院起诉。当然,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比如求助于当地的妇联组织,或向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纠正单位的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

  以上意见供参考。